<前言>
本文的主旨是說明日本安保法制的基本政策考量。本文是從舊新制度的差異,以及現實的日本的國際處境來談安保法制。想知道政策考量的人可以在這篇文章找到答案。不過要注意的是,這個世界上沒有完美的政策,所以一般先進國的立法機關的修法多於設立新法。
2015年9月19日,日本國會通過了安保法案。這個安保法案引發相當多的爭論。
為什麼引發爭論呢?
因為這個法案的本質是假設前提下的預防法案,包含了複雜的國際關係的考量,而且還牽涉了憲法解釋。很難說明清楚,也不太容易理解,所以引發很多爭論。
其實日本有相當多探討國際關係的大眾書籍,主要報紙也會做很多有深度的分析。對國際關係感興趣的人要找學習材料並不難。相較之下,台灣的媒體提供的國際資訊非常貧乏,而且多是二手、三手,而且還加了操作,甚至還有不少看別人好戲心態的資訊。結果對國際問題感興趣的台灣民眾往往無法從華文媒體得到有意義的世界資訊。
日本的主要媒體在2014年5月安保法制閣議決定後,做了很多詳細的分析。只要平時有確實精讀報紙,就會知道這個制度有什麼考量,而且可以學到很多政策知識。只是安保法案的是國防和國際關係的假設考量,國際關係非常複雜,而且設計法律時必須和國際法、國際慣例接軌,所以民眾比較不容易用一般日常的常識想像這些考量。其實不要說國際關係,即使是現實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也沒辦法妥善處理身邊的人際關係。在複雜的環境中,怎麼做比較妥當,很難有明確的答案。
另一方面,日本的教育一直灌輸民眾【戰爭=惡】【應該用和平方式解決問題】的觀念,日本很多民眾覺得處理國際問題時的選項當中,不該有「軍事」的選項。而且安保法案涉及了憲法解釋的問題,所以有些民眾會對政府調整國防政策有反感。
另外,有些華文媒體用陰謀論或意識形態論的批判安保法制。這也是華文媒體和現實脫節的實例。陰謀論最大的問題是無法實證。沒有人能證明陰謀存在,更沒有人能證明陰謀不存在。談陰謀論對理解現實也沒有幫助。如果有外部人士自稱能讀出陰謀,這樣的行為就像自稱有超能力一樣,詐騙的成分居多。至於意識形態論的問題則是和現實狀況脫節,現代的先進國的政治制度相當成熟,制度的本質就是杜絕個人意識形態。從意識形態論點出發的人只證明了自己的世界觀還停留在全體主義的民粹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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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日本的安保法制之前,先簡單介紹一下基本詞彙。
日本的媒體在談安保制度時,有用到【安保法案】和【安保法制】兩個詞彙。
日文的「安保」是【安全保障】的簡稱,用台灣人比較熟悉的詞彙來解釋的話,就是「國防」。
安保法案:日本的國防法律構想
安保法制:日本的國防法律制度
【安保法案】是國會討論的法律構想,目的是為了讓【安保法制】符合時代需求。
在1960年和1970年左右,日本曾經發生過兩次【安保鬥爭】的大規模抗爭活動。這個「安保」指的是日本和美國間的軍事防衛條約(安保條約),和2015年現在的安保法制是不同的事項。
(※想了解安保鬥爭的人,可以參考本站的「日本的安保鬥爭」這篇文章)
日本的安保法制的本質到底是什麼呢?
安保法制包含了10個既存的國防相關法律以及新設的「國際平和支援法」。總共11個法。
主要目的有二:
確立日本的完整的自衛權
完整規範日本自衛隊的境外活動
這次日本政府做的就是把這兩個目的納入這11個國防相關法律中。
從這兩個目的可以知道:過去70年間,日本的自衛權不完整。而且沒有完整的法制度去規範自衛隊境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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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自衛權不完整,不是日本自己恣意認定,而是根據是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有提到:國際和平如果遭受威脅或破壞的話,可以一起去排除、壓制惡源。
也就是說,聯合國的基本理念就是由加盟國共同保衛和平。因為是最基本的理念,所以列在聯合國憲章第一條。這個理念就是集團自衛。
日本的憲法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放棄戰爭,不過日本國憲法在設計當初,已經幫日本預留下自衛的解釋空間。
(※關於這一點,本站已在「日本的自衛隊(3)」這篇文章中詳述。)
雖然聯合國認同集團自衛權,不過日本在加盟聯合國時是從嚴解釋憲法,而且當時民眾對軍事議題非常反感,所以當時日本的態度是不整備集團自衛權的法源。在法制國家,不整備制度,行政系統就不能行動。也算是政府立場的表態的方式。
過去幾十年間,日本的政府只承認個別的自衛權。具體而言,就是日本遭受武力攻擊時,日本的自衛隊可以反擊。協防日本的盟國部隊也可以幫日本反擊。但是如果協防日本的盟國部隊遭到攻墼的話,日本在軍事上就只能旁觀而已,因為日本的自衛隊只能防衛日本而已,不能防衛盟國的部隊。對日本的盟國而言,這是很不公平的制度。
雖然這只是純假設的狀況,但是這種不公平制度確實是日本國防漏洞。
在上個世紀,大部分的國家的軍事投射能力有限,所以這個漏洞並不算什麼大問題。不過到了21世紀,很多國家的軍事投射能力大幅增強,這個制度漏洞就可能變成致命傷。如果有國家要打擊日本的話,可以從這個制度漏洞切入,先攻擊日本的盟國,讓日本扮演見死不救的角色,這樣可以加深日本和盟國間的矛盾。如果日本不改善制度的話,會影響到日本和盟國間的信賴關係。
日本這次的安保法案的目的之一,就是用集團自衛權來修補舊有國防制度的漏洞。從自衛權的角度來修補制度漏洞可以避免和憲法規定正面交鋒,也可以讓盟國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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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的基本理念是由加盟國共同保衛和平。不過以前國際上發生戰亂時,日本無法派自衛隊支援聯合國,因為日本自衛隊當初的定位就是只能防衛日本。聯合國的任務不是自衛隊的業務。而且有些民眾認為派自衛隊派到國外是【出兵】,是反和平的行為。
舉實例來說,1958年聯合國曾經請日本派10名自衛隊員到黎巴嫰擔任停戰監視員。從聯合國的角度來看,這是加盟國應該做的事情。不過當時日本的法律不允許自衛隊從事國際任務,派自衛隊參加國際任務會有觸法問題,而且當時的日本社會對軍事議題非常反感,所以日本政府拒絕了聯合國的請求。這當然會影響日本在聯合國的形象。
1990年~1991年的波斯灣戰爭期間,日本也因為國內法的限制,不能派自衛隊支援聯合國。其實派部隊支援聯合國,未必是去打仗。當時很多國家派部隊去當地從事醫療活動,當地的民眾也很感激這些醫療援助。但是日本沒有整備派遣自衛隊的法制度,而且日本的輿論反對政府派自衛隊到國外,所以日本只能出錢支援而已。當時日本總共出了130億美元。
有些台灣人可能覺得日本是經濟大國,很有錢,出一點錢不是什麼問題。其實當時的日本正值泡沫經濟崩壞,日經平均股價已經從38000掉到24000左右。而且波斯灣戰爭造成石油價格飆漲,日本當然受到打擊。當時的130億美元相當於50座東京巨蛋的建設費用。對日本而言,130億美元是非常重的負擔。
波斯灣戰爭結束後,科威特感謝所有出兵相助的國家。當時科威特的感謝名單當中,沒有日本。日本雖然出了大筆費用,但是沒有得到明顯的國際評價。因為日本沒有實際派人員到當地,所以當地人覺得日本什麼都沒有做。
日本是沒有天然資源的國家,如果國際關係不佳,會影響到天然資源的調達,所以國際評價就是日本的命。日本在波斯灣戰爭花了大錢,但是得到的評價不如那些實際派人員到現場支援的國家,而且當時美國和英國也有聲音批判日本只想花錢了事,不願出力。也就是說,這已經不單單是科威特對日本的感觀問題,日本和美英的關係也開始動搖,所以日本政府非常難堪。這就是日本開始考慮讓自衛隊能參加國際活動的原因之一。
1992年,日本國會通過了【PKO協力法】,這個法律准許自衛隊參加聯合國的和平維持活動(PKO)。
日本政府在整備自衛隊國際活動相關法案時,就和2015年的安保法案一樣,遭受強烈反對。因為國際關係的考量非常複雜,一般民眾比較不容易想像。一般民眾只覺得把自衛隊派到國外是大開和平倒車。
日本政府在1990年準備制定聯合國和平支援活動的相關法案時,只有兩成民眾贊成,而且也發生了憲法問題的爭論。不過到了1992年法案成立時,民調的贊成比率已經超過反對比率。1992年9月,日本正式派自衛隊員到柬埔寨從事聯合國和平任務時,日本國內半數以上的民眾已經認同了PKO協力法。
當時日本的一些主流媒體也曾經批判PKO協力法,而且批判得非常兇。不過2015年現在,當初批判PKO協力法的媒體大多都肯定自衛隊的海外活動成果。因為這些海外活動真的幫了很多人。
雖然日本准許自衛隊從事從事聯合國和平任務,不過自衛隊不能派遣到【長期間不會發生戰鬥的某個固定地區】。只要不符這個條件,就不能派遣。規則相當嚴苛。這是因為PKO法案當初在立法時,反對聲浪非常大,所以政府必須設很多嚴苛的條件來說服民眾【自衛隊不是去打仗】,這樣也可以回避憲法問題。結果自衛隊能參加的任務並不多。
日本這次的安保法案的另一個目的就是給制度一點彈性空間:只要是沒有發生戰鬥的地區,就可以派自衛隊員參加聯合國的和平任務。不過大前提還是【沒有發生戰鬥的地區】和【和平任務】。在這個大前提下才能回避違憲問題。
在沒有集團自衛權的時代,自衛隊在執行聯合國任務時,如果發現有平民或是其他國家的部隊遭到攻擊時,自衛隊完全不能使用武力支援。不過集團自衛權的精神納入法條後,自衛隊在危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力來保護民眾或外國部隊。有了這些法律配套,日本盟國才會信任日本。
這就是日本安保法案的基本考量。
在批判問題之前,最重要的是先了解問題的本質。如果這個制度無法解決既有的問題,就表示制度有缺失。如果制度有缺失,就必須改善制度,讓制度能確實解決問題。陰謀論和意識形態論的一大問題就是從根本上就拒絕議題。既不關心既存的問題怎麼解決,也不關心怎麼改善政策設計。對理解現實、理解事理完全沒有幫助。
※關於安保法制的深層背景,請參考續篇「日本的安保法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