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造訪本站,而且想理解捕鯨問題本質的網友,建議先讀本站的「日本人與捕鯨(1)」,了解大前提後,再來看這篇續篇。
※由於篇幅有限,如果讀完本文後,依然對捕鯨議題感興趣的話,可以參考本站的「日本人與捕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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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捕鯨可以分為遠洋捕鯨和沿岸捕鯨。
遠洋捕鯨指的是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極海域的公海捕鯨,這種公海捕鯨通常可以捕到體型比較大的鯨魚。沿岸捕鯨則是在日本周邊近海捕鯨,這種捕鯨主要是捕一些小型鯨魚或是海豚。
恐怕有些華人以為國際社會禁止捕鯨。這個現象反映出一些華人的認知和國際現狀脫節。其實目前國際社會沒有禁止捕鯨。華盛頓公約沒有禁止捕鯨,IWC(國際捕鯨委員會)也沒有禁止捕鯨。
雖然國際上沒有禁止捕鯨,但是有設定條件。例如華盛頓公約規定不能交易某些鯨種,IWC則是在1982年決議停止商業捕鯨。華盛頓公約和IWC都有留下空間。
雖然華盛頓公約和IWC有留下捕鯨的空間,不過對有捕鯨產業的國家而言,條件相當嚴苛。如果要完全遵守條件的話,產業會出問題,甚至可能會影響社會。所以有些捕鯨國家的策略是遵守國際條約(華盛頓公約),然後退出IWC。具體的例子就是加拿大和冰島。這樣的做法不會違反國際條約,也可以避開IWC的決議限制,然後還可以保護自己的產業。
不過退出IWC的副作用是失去和其他國家溝通管道,可能會加深國際對捕鯨的誤解,所以冰島在2002年又重新加盟IWC。
至於日本則一直留在IWC內,然後在不違反華盛頓公約,也不違反IWC決議的條件下捕鯨。日本選擇留在IWC,就是希望IWC的成員國理解捕鯨國的立場,用合議制度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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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把日本的捕鯨活動描述成【濫殺】野生動物。其實,會有這種想法的人恐怕是出身在【濫殺野生動物】的社會,或是活在【濫殺野生動物】的時代。如果這種人把自己的經驗當成世間普遍的原理原則的話,就會把一切都解釋成濫殺。
在缺乏保育觀念、教育不足、社會規則有嚴重缺陷的地方,的確可能發生濫殺野生動物的情形。這是因為濫殺的背後有非常巨大的經濟利益,可以讓人迅速致富,可以改變整個人生。
但是在教育普及、大眾保育觀念落實、社會規則嚴密的環境,這種情況不太可能發生。因為社會不允許脫序行為。即使是退出IWC的加拿大,也一樣遵守了華盛頓公約。這就是國際責任的常識。
日本的捕鯨當然也是在國際規則容許範圍內活動。從事捕鯨的人當然知道鯨類的保育問題,而且這些人比一般人更清楚鯨魚的保育問題。因為他們是當事人。而且許多保育團體的聲音都是向這些人發的。所以當事人接收的資訊會比一般人多。如果有人覺得捕鯨的當事人不懂得生態保育的話,這種想法反而有違常理。由於國際社會不允許濫殺,日本的民眾也不允許濫殺,而且日本的執法相當嚴,而且捕鯨的人也有社會常識,而且捕鯨的目的不是為了消滅地球物種,捕鯨的人也不會因為捕獲量增加而致富,所以原理上不會發生【濫殺】。
目前日本的遠洋捕鯨是IWC容許的鯨類及海洋生態研究的捕鯨(調查捕鯨)。近海捕鯨則是傳統的捕鯨地域的經濟來源,獵捕對象是IWC禁捕名單外的小型鯨種。這些捕鯨資料全部都是公開的。所以現代的捕鯨不是恣意行為。不但不是恣意行為,而且還要花很多時間和世界各國溝通,因為只有溝通才有機會化解矛盾。沒有國家會把自己的產業、傳統文化、國際信用當兒戲。
由於捕鯨是非常大的議題,而且涉及海洋資源及產業,同時也關係到國際信用,所以日本政府訂了很多管理規則,每年會根據鯨魚生態設定捕鯨數量。所以不論是遠洋的調查捕鯨或是近海的小型捕鯨都是經過數量控管。
為什麼要訂規則呢?
因為不訂規則會影響到生態,也會影響到產業。漁業和林業都是靠自然環境謀生的產業。制度成熟的國家訂規則管理漁業和林業,讓自然和產業共存,是很正常的事。不訂規則才是異常。
日本民眾不希望地球生態出問題,因為這對他們沒有好處。日本民眾也不會希望產業出問題,因為產業出問題會造成許多社會問題。為了生態、為了產業,當然要訂規則。這些規則的執行成效就是讓外國理解日本的材料。這是法制度成熟的合議社會理所當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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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批判日本的調查捕鯨是【假研究之名行獵取鯨肉之實】。這種大談【假研究之名行獵取鯨肉之實】的人可能是因為自己的國家發生了很多【假研究之名獲取私利】的事件。如果這種人把自己的經驗當成世間普遍的原理原則的話,就會以為全世界都這樣。
如果社會沒有完善的監督制度,而且大部分的民眾的倫理意識不足的話,的確可能發生弊端。但是在教育紮實,法制度成熟的合議社會,這種問題不太可能發生。因為民眾不會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常識人之間因為有倫理意識,所以會互相監督,社會和法律也會設很多監控機制來防止弊端。
事實上,國際捕鯨委員會(IWC)網站真的列出了相當多的日本的鯨類研究論文。也就是說,這些研究不是黑箱作業,而是要向國際社會提出結果。其實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其實先進國在生態保育方面早就整備了許多法令,而且國際上早就有許多規則。只是華人世界和現實國際常識脫節,不知道世間的制度變化,所以才會用自己的【假研究之名獲取私利】的文化來看世界。
日本的調查捕鯨所捕到的鯨魚的確會變成食品。這是因為《國際捕鯨規範之公約》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研究目的捕獲的鯨魚要盡一切可能加工利用,加工品的所得收入必須依該國政府指示利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不希望鯨魚白白犧牲。因為不可以浪費生態資源。在遵守《國際捕鯨規範之公約》的情況下,必然會產生鯨肉以及其他副產品。
由於日本人並不排斥吃鯨肉,所以調查捕鯨得到的鯨肉可以變成收入。日本也規定調查捕鯨的副產品收入必須用在鯨類研究上,所以販賣鯨肉的收入多少可以補貼查捕鯨的經費。但是捕鯨活動本身要花很多的費用,鯨類生態的科學研究也要花很多經費,所以目前調查捕鯨的副產品收入補不了經費預算。至於捕鯨人員主要是公務員或是委託法人的職員,這些人全部是領固定薪水,捕鯨不會讓這些人員致富。如果捕獲量少的話,這些人反而工作量會比較少。所以原理上不會發生濫捕問題。
由於捕鯨的收入不足,所以日本政府還是要投入稅金補助鯨類研究。投入公費的結果就是全日本民眾都有權監視捕鯨活動。因為在教育普及、法制度成熟的社會,民眾不會允許政府亂用稅金。這是理所當然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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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會對日本的捕鯨數量感興趣,其實這全部都是公開資料。資料公開的意義就是讓全民監視。另一個意義則是可以讓外國也可以一起檢視捕鯨議題,讓大家有機會理解這個問題。
1994年~2006年日本捕鯨頭數統計
這個圖中遠洋補鯨數據的鯨種大部分是小鬚鯨(無危物種),少部分是一些瀕危的鯨類。
有些人看到【瀕危】兩字,可能就會衝動。其實目前世界物種保育並沒有完全禁止捕捉瀕危物種,因為完全禁止反而會阻礙研究,甚至可能造成物種保護的負面影響。日本每年調查捕鯨的計畫及捕獲頭數上限是由專門的學者算出,而且調查捕鯨所捕的頻危鯨類數量並不多,而且這些資料會向國際公開。這些過程全部是嚴密制度下的活動,這才是現代捕鯨的實態。
另外,從上表也可以得知,日本的近海捕鯨的規模並不大。
日本的小型捕鯨業不但規模小,而且管制得相當嚴。而且日本法令規定業者必須向日本的水產廳提出捕獲鯨魚的DNA資料。而且DNA的檢驗費用必須由業者自掏腰包。業者頂多只能過得去而已,完全無法致富。由於日本執法相當嚴,業者想要在業界生存,就必須乖乖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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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除了在南極和西北太平洋進行調查捕鯨之外,同時也有向IWC提案重新開放商業捕鯨。
有些人看到【商業】兩字,可能又會開始衝動。其實正常的國家都不會希望鯨魚滅絕。IWC的會員國當然也是正常的國家。所以IWC的政策的大前提的大前提維持鯨類生態。日本向IWC提出的商業捕鯨當然是在不影響生態的大前提下的活動。如果有人覺得只有自己懂得生態保育,別人都不知道生態保育的重要,這才有違常理。
有些人認為,許多鯨魚瀕臨滅絕的原因,是1960年代之前的一些捕鯨國家(挪威、英國、蘇聯、日本)濫捕造成,所以這些人可能對【商業】捕鯨的提案抱持強烈的不信任。
許多鯨魚瀕臨滅絕,的確是因為當時的捕鯨國家大量獵捕鯨類。還有一個重要的背景是當時保育觀念和方法不成熟。不過1960年代之後,國際上捕鯨的條件越來越嚴,所以50年後的現在,鯨類的數量其實有回復,特別是中小型鯨類的數量增加非常多。
除了國際上的協定以外,先進國的自然資源保護及管理的方式也一直在進步。
以日本為例,日本允許狩獵。不過狩獵必須要有執照,而且有種類和期間限制。日本在近40年間,森林面積幾乎完全沒有變化,也就是說,日本在40年間沒有擴張人類生活領域。反而是越來越多的野生動物進入人類的生活圈。也就是說,日本山裡頭的野生動物大量增殖。這就是自然資源妥善管理下的結果。
另外,一般人在日本的河邊或是部分海濱釣魚,必須要申請證件。因為休閒釣魚行為會影響河川以及海洋資源。日本的漁船出海時也會受到衛星監控,漁獲量也必須要向政府報告,這是為了監控水產資源。小型捕鯨業也要根據每年水產廳所規定的數量來捕鯨。這是制度成熟的國家理所當然的做法。
日本提案開放商業捕鯨的出發點是為了善用海洋資源,同時促進經濟的活性化。而且目前日本的資源管理制度的確可以避免濫捕的問題。
不過現實的問題是,就算日本已經準備好商業捕鯨,其他國家可能還沒準備好。因為很多國家可能沒有能力管理漁業資源。另一方面,如果人類能從海洋得到大量動物蛋白的話,畜牧業發達的國家利益就會減少。所以畜牧業發達的國家基本上會反對捕鯨。
從目前國際捕鯨委員會的政治角力來看,重新開放商業捕鯨的機率其實不高。不過當鯨魚數量回復到會吞噬許多國家的海洋資源時,狀況可能又會有變化。事實上,1990年代之後全球的海洋漁業的漁獲量一直在減少,而且中小型鯨種一直在增加,所以日本才會提案商業捕鯨。
然而,捕鯨當然還是發生過弊案。例如2008年綠色和平組織就曾經揭發過調查捕鯨私自交易鯨肉。日本鯨類研究所和日本的水產廳之間也有利益交換的問題。這些弊案可能會帶來一些小利益,但是這些利益沒有大到可以改變這些人的人生,沒有辦法讓這些人致富,結果這種弊案不是生態層面的弊案,而是公務體系的缺失。由於水產廳和調查捕鯨都是公務體系,而且日本對公務體系的操守要求度非常嚴,所以弊案並沒有讓當事人致富,這些人的社會人生反而要從零開始重新爬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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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直有「捕鯨=任意捕殺」的刻板印象。這是因為生態保育的教育中不斷強調鯨豚的種類瀕危是因為人類的濫捕濫殺。所以很多人下意識地把「捕鯨」這件事直接簡化成「任意捕殺」。事實上,「任意捕殺」是20世紀前半以前的現象。
20世紀前半以前的主要捕鯨國家其實歐美國家。因為當時歐美的捕鯨業的裝備非常先進,而且著眼點和事業規模不同。當年美國派軍艦砲擊日本,逼日本開國,就是為了在日本設捕鯨的補給基地。事業規模相當龐大。很多華人以為日本在明治維新後,工業突飛猛進。事實上,日本的漁業還是一樣非常貧窮,裝備也非常簡陋,漁獲量完全無法和歐美國家競爭。這才是現實的日本。
捕鯨議題當中,也包含了人道問題。例如捕鯨過程可能會讓鯨魚承受痛苦。由於鯨魚是巨大生物,一般的人道宰殺手法對鯨魚未必有效,要在極短時間內讓鯨魚毫無痛苦地結束生命,其實非常不容易。如何確認鯨魚是否死亡也是一個問題。不過人道獵殺很早就是捕鯨研究的課題之一,所以今後人道處置方面還有提升的空間。
在日本,除了捕鯨業者會捕鯨以外,某些地域還有一些海面漁業的漁民也會獵捕鯨類,些漁民的獵捕對象主要是近海的海豚。日本政府也有根據生態狀況規定海豚的獵捕數量,也規定不能獵捕帶有小海豚的母子海豚。不過這些近海漁業的漁民的裝備是漁網及魚叉,非常簡陋。其實這是日本近海漁業共通的問題。由於產業不大,漁獲只能讓業者勉強過得去,無法讓業者致富,所以業者因為裝備上的限制,所以處理方法非常原始。這個結果就是遭到外界批判。
事實上,這些漁民還是有努力改善處理方法。如果能縮短處理時間,不但可以保障處理人員的安全,也可以減少海豚的痛苦。所以這些當事者其實非常樂意改善處理方法。沒有人希望自己被人貼上殘忍的標籤。
很多人在批判他人時,並沒有去思考【如果自己是當事者,自己該怎麼妥善處理問題】。事實上,很多事情的當事者的考量遠遠超過批判者。因為當事者的感受最深,當事者看到的問題遠比別人多,而且當事者會受到很多批判。
2003年~2006年日本捕鯨業及海面漁業的鯨類捕獲數量比較
從這個表中可以得知,日本的捕鯨業的捕鯨頭數其實遠少於海面漁業的海豚獵捕頭數。事實上,由於海豚的獵捕數量其實也有管制,因此獵捕海豚的問題主要不是生態上的問題,主要問題是近海的海豚體內經常會含有高濃度的重金屬污染,食用海豚肉有一定的風險。
海豚漁業的另一個問題是有些記錄片只拍下人工處理過程,並沒有去分析人工處理背後的問題。好的記錄片可以反映問題,不過海豚漁業記錄片多半只呈現表層的問題,並沒有去探索深層的部分。也就是說,這種記錄片製作得有點膚淺。對動物肉品處理有一定知識的人或許可以想像背後的問題。但是一般大眾並沒這方面的知識,無法聯想業界背後的考量。結果一般大眾只會對血腥的畫面留下印象,然後只從血腥畫面聯想表面的問題。這個結果就是讓大眾誤解這個業界。
捕鯨問題包含了許多複雜的制度系統以及歷史上的因果關係,要理解捕鯨問題必須要先理解這些制度系統及歷史因果,而不是單從大眾傳播媒體上的過度簡化而且缺乏因果考證的資訊來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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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記>
有網友在中文媒體上看到的1982年的「禁止商業捕鯨令」,以及1986年的「全球禁止捕鯨公約」,並來信向我們詢問這個禁令和公約的問題。
這個世界上並沒有「禁止商業捕鯨令」,也沒有「全球禁止捕鯨公約」。IWC從來沒有發表過「禁止商業捕鯨令」這個禁令和「全球禁止捕鯨公約」這個公約。
實情是,IWC僅在1982年經過投票決議暫停商業捕鯨,並於1986年實施。而且這個決議並非絕對100%強制,凡是對決議提出異議的會員國無需遵守這個決議。例如挪威和冰島就沒有遵守這個決議,繼續進行商業捕鯨。按照IWC的規則,日本其實也可以不用遵守這個決議,但是日本決定遵守這個決議案,停止了商業捕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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