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輕犯罪法(2)

日本的輕犯罪法是在1948年制定,當時日本還是處於GHQ統治的時代。

從輕犯罪法的內容多少可以理解日本公民道德的基準。

在台灣,常常會聽到【日本人有在路邊小便的文化】或是【路邊小便在日本不違法】這樣的傳說。如果去檢視日本的輕犯罪法條文的話,就會知道這真的只是傳說而已。

有些人可能會有疑慮:「路邊小便」有沒有可能是指戰前的日本社會現象呢?

其實,戰前日本的法律就明確規定禁止隨地大小便。

日本的輕犯罪法並不是戰後突然無中生有的法律。輕犯罪法的起源是1872年東京府實施的「違式詿違條例」。當時東京府的違式詿違條例就把隨地大小便視為違法行為。也就是說,日本早在19世紀就已經將隨地大小便列為違法行為了。2008年現在的地球上所有活著的人類在還沒出生、這個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還沒建國時,日本就已經把隨地大小便列為違法行為了。

到了1880年,日本把「違式詿違條例」中的規定編入「違警罪」中。1900年,日本又制定了「警察犯處罰令」來取代「違警罪」。

日本現行的輕犯罪法是日本政府在戰後把「警察犯處罰令」當中過度侵害人權或不符時宜的規定刪除後,重新制定的新法。

由於戰前的日本是極權統治,當時敢挑戰法令的人,不論輕重,下場都不會好到哪去。

違式詿違條例雖然不是重罪,但是明治時代違式詿違條例的執法相當嚴,當時日本民眾如果發現自己違反違式詿違條例的話,會向警察下跪求情。經過六十多年的嚴厲極權統治,日本人在常識上都知道隨地小便是會受罰。

以前台灣也曾經受過日本統治。體驗過那個時代的人可能會覺得日本警察非常嚴,以為日本在刁難台灣人。從日本戰前的庶民生活史來看,其實日本警察對日本本土民眾也一樣嚴。戰前一般日本民眾在路上看到警察也會提心吊膽。也就是說,當時的日本警察的態度並沒有因為民眾的出身而變。

在現在的日本,如果有人在公共場所隨地小便,而且被人發現的話,除了有違反輕犯罪法的問題以外,還可能觸犯日本刑法中的「器物損壞等」或是「公然猥褻」等罪。而且這些罪的罰則比輕犯罪還要重,而且會留下刑事前科。如果再看看日本的刑事犯罪率的話,【日本人有在路邊小便的文化】這個謠言就完全解體了。

如果去反思這種謠言的由來,說穿了,就只是台灣人不覺得製造這種謠言有罪惡感。其實到現在為止,還是有不少台灣人覺得開外國玩笑、譏諷外國,或是鄙視外國很自然。從學校教育到電視媒體都這樣,大家只覺得好玩,完全沒有罪惡感。

相較之下,開外國玩笑、鄙視外國在日本的常識人眼中是禁忌。基本上,學校老師不會做這種事,主流媒體也不做這種事。如果有台灣人在日本,和日本人聊天時,開其他國家的玩笑,或是譏諷其他國家的話。一般日本的常識人反而會覺得開別的國家玩笑的人很不道德。

回到正題。

由於日本現行的輕犯罪法是1948年所制定的法律,當然有些條文也難免不符時宜。例如關於「露出大腿或身體其他部分」的條文規定,從現代的觀點看來已經是距離現實相當遠了。不過由於輕犯罪法的條文規定不能濫用該法律對國民權利進行不當侵害,因此日本警察原則上是以口頭告誡為主。

若真的要用輕犯罪法逮捕人,理由不外乎是觸法者的態度惡劣,或是警察業務績效不足,再不然就是為了調查某個嫌疑人的犯罪,但一時找不到理由抓人,所以只能先用輕犯罪法逮捕這個人後,再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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