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有一種叫作《輕犯罪法》的法律,這個法律主要是用來處罰一些對輕微的反道德行為。輕犯罪法把34種行為列為輕犯罪,大致內容如下:
1 無故潛入無人看管的建築物或船舶者
2 無故攜帶刀械、鐵棒或可以傷害他人的器具者
3 無故攜帶可侵入他人住宅用的工具者
4 有工作能力但沒有職業、亦無求職意願、遊手好閒者
5 在公共場所舉止粗暴、製造麻煩者
6 無故關閉公共場所燈火者
7 無故在水道上放置船筏妨礙水路交通者
8 無故出入發生災害或犯罪的場所,或不聽從該場所的救援人員、公務員指示者
9 無視安全,於建築物、森林或是易燃物附近生火者
10 無視安全,使用或玩弄槍砲、火藥、鍋爐者
11 無視安全,在有人場所中丟擲、灌注、發射可能傷人之物品者
12 無故釋放可能傷人之鳥獸類,或使之逃脫者
13 在公共場所插隊者
14 製造噪音妨礙近鄰安寧且不接受公務員制止者
15 詐稱擁有國內外公職、勳位、學位,或穿著不符身分的法定制服或相似服裝者
16 向公務員虛報犯罪或災害者
17 從事典當、古物交易時,個人資料記載不實者
18 知道自己佔有場所中有屍體或是需要救助之老弱傷病,而不向公務員報告者
19 無故移動不明死屍者
20 在公共場所造成他人不快、或露出大腿或身體其他部分者
21 虐待動物者(該條於1973年削除)
22 乞食者、或讓人乞食者
23 無故於他人不穿著一般服裝之場所 (住宅、浴廁、更衣室) 進行偷窺者
24 妨礙公私儀式進行,或對之進行惡作劇者
25 防礙河川、溝渠水路流通者
26 在公共場所吐痰、大小便者、或讓人吐痰、大小便者
27 隨便丟棄垃圾、鳥獸屍體、污物、廢棄物者
28 妨礙他人行走、或接近、跟蹤他人,使他人感到不安者
29 共謀傷害他人身體,且從事犯罪準備行為的共謀者
30 利用狗或其他動物對人畜威嚇、或驚動牛馬使牛馬逃走者
31 妨礙他人工作業務進行、或對之進行惡作劇者
32 無故進入禁止進入場所或他人田地者
33 隨便於他人住宅或物品上張貼東西,或隨便移除、污損他人的標示物者
34 販賣物品或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他人,或讓人發生誤解的廣告者
如果犯了上述的行為的話,可能會被關1~29天,或是被罰1000~9999日元,也有可能是拘留和罰錢並行。
由於輕犯罪法中列舉的行為是一般人不太會注意的事情,所以一般人很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輕犯罪法。至於對於日本社會事情不熟悉的外國人,當然更有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違反輕犯罪法。舉例來說,在台灣隨身攜帶一把瑞士刀可能沒什麼大不了,但是在日本沒有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瑞士刀的刀械就會觸法。如果刀刃長度超過6公分的話,就會違反了《銃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如果刀刃長度不到6公分的話,則是違反輕犯罪法。
這裡要注意的是,輕犯罪法並沒有禁止攜帶刀械,輕犯罪法禁止的是「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如果要合法攜帶刀械的話,必需要有正當的理由。講到「正當的理由」,有些台灣人就會開始強辯、把自己的行為正當化。事實上,法律中的「正當的理由」,並不是由當事人個人的角度來判定,而是從社會層面的倫理觀來判定。自我正當化的行為在法律面前沒有意義。
在輕犯罪法條文中的「無故」,全部都是指無正當理由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有十足的理由可以說服社會,讓社會的常識人覺得當事人沒有違反道德,也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而且真的有必要做某些事話,犯罪就不成立。
當然,由於輕犯罪法規定得太細,因此輕犯罪法的條文中也特別強調,不能濫用輕犯罪法,以免侵害到國民權利。因此日本的警察如果發現有人觸犯輕犯罪法的話,會視情況先以口頭警告。
由於輕犯罪也是一種犯罪,因此違反輕犯罪法遭到逮捕,然後經法院判決有罪的人會留下前科。
註:
1.上述的34種行為只是大致的內容而已,實際的輕犯罪法的條文的敘述非常嚴謹。由於閱讀法律條文需要有一些基礎知識,如果這裡完全照著法律原文敘述翻譯的話,沒有基礎知識的人可能會看得一頭霧水,所以這裡只取大致的意思。理解法條並不是膚淺地看什麼是犯罪,什麼不是犯罪,而是要思考為什麼會有這種法律,思考這些法律的立法社會背景。從法律條文也可以理解這個國家的常識人的倫理觀。法律禁止的行為基本上就是這個國家的常識人覺得不該發生的事情。
2.日本政府於1973年制定了動物保護及管理相關法律,由於動物保護法中,虐待動物的罰則比輕犯罪法重,所以輕犯罪法第21條於1973年削除。
相關文章連結:
日本的輕犯罪法 (2)
(這裡會簡單說明輕犯罪法與現實日本社會的關係,千萬不要只憑幾個法條來解釋日本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