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駕照(6)

根據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開汽車或是騎機車必須要得到公安委員會所許可 (也就是說,要有駕照才能開車或騎機車)。

日本政府所認可的駕照包括:日本各都道府縣的公開委員會所發行的駕照,日內瓦條約加盟國所發行的國際駕照,以及一些特殊情形所認可的駕照 (例如2007年9月19日,台灣和日本彼此互相承認對方的駕照的情形即屬此例)。而這三類駕照中,能夠在日本長期使用的駕照只有日本各都道府縣的公開委員會所發行的駕照而已。而日內瓦條約加盟國所發行的國際駕照,或是台灣的駕照及官方譯本的有效期限只有一年而已。

對於持有台灣駕照又有經常赴日旅遊的台灣人而言,日本承認台灣所發行的駕照是一件值得歡呼的事情,因為這意味著到日本旅行時的交通手段增加了。不過對於那些沒有日本駕照,又長期住在日本的台灣人 (例如留學生,或是在日本工作的台灣人) 而言,日本承認台灣駕照的意義其實並不大。這是因為持台灣駕照以及官方認可的台灣駕照譯本在日本開車的有效期限只有一年而己,對於在日本工作或是留學好幾年的台灣人而言,有效期限只有一年的駕照的實用性其實並不大,因為駕照譯本發行一年之後即失效了。

有些人可能會想:當台灣駕照的譯本快滿一年時,再去重新去申請一份不是又可以開一年了嗎?

當然,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日本警察廳的政策是:如果沒有在日本以外的地區居住三個月以上的話,新的譯本仍然視同無效。也就是說,如果不想取得日本駕照的話,起碼要離開日本超過三個月以上,新的台灣駕照譯本才會生效。

由於有這種規定,因此重新申請一份台灣駕照譯本的方法當然是行不通的。

當然,這種規定並不是針對台灣,而是針對在日本使用國際駕照或是外國駕照譯本開車的人。而這種規定的起因主要是因為以前有不少日本人在其它國家取得駕照,回到日本之後,不去取得日本駕照而直接用外國發行的國際駕照在日本開車,當一年期限快到時,便到國外重新申請一份國際駕照。基本上,這種作法已經偏離國際駕照的本意,而持國際駕照在日本開車肇事時,日本警察對於肇事者的處罰能力也受到限制,再加上有些駕照被吊銷的日本人也利用這種漏洞來合法開車。為了避免國際駕照在日本受到惡用,日本警察廳當然會抱持著警戒心。因此在交通政策設計上會使那些長住在日本且確實需要開車的人放棄其它手段 (例如用國際駕照),乖乖去取得日本駕照。

後記:
自2008年10月1日起,持有台灣駕照且長期居留於日本的人在申請日本駕照時也可享有免除考試的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