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駐日美軍(2)

1951年,日本和美國簽定了「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安全保障条約」,日本授權美軍駐紮日本國內。而在1952年,日本又和美國簽定了一份叫作「日米行政協定」的條約。這個條約的目的是將「安全保障条約」中關於美軍基地的配置以及相關事情進行具體的規範。

「日米行政協定」的條文共有二十九條,內容包括美軍、美軍僱員以及美軍家屬的一些定義、美軍基地的駐留以及歸還問題,交通電信方面的約定、美軍在日本的一些權利、美軍軍票管理、基地建設經費的分擔,以及條約的修改等規定。

在這些規定中,有不少條文提供了駐日美軍非常大的特權。例如:
美軍將基地還給日本時不需要進行復舊或是補償。
美軍的飛機及船隻或是車輛在日本國內也享有通行權。
美軍、美軍僱員、軍眷等不受到日本的入國管理法的約束。
日本政府承認美軍、美軍僱員以及軍眷的駕照。
美軍人員、公文、軍品在進入日本時也不需經過日本海關檢查。
美軍的販賣部不受日本相關法律約束。
因為美軍的公務而造成日方人員傷殘或死亡時,日本不會向美方求償。
美方人員因為犯罪而被日本方面逮捕時,日本必須將人交還給美國。

而在這些條文中,最大的問題就是關於美方人員的犯罪問題。在1952年的這個條約中,日本對於美軍的犯罪者雖然有逮捕權,但是卻沒有審判權。而且美國憲兵也可以基於基地安全的理由在基地外抓人。由於這些規定對日本太不公平,因此在1953年時,關於刑事案件方面,改成了日本方面也擁有審判權。不過實際上,由於美方擁有第一審判權,所以實際上日本方面還是沒有出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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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駐日美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