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自衛隊(5)

日本在1950年7月12日接到美國的「National Police Reserve」的計畫案後,在同年8月10日成立了「警察予備隊」。「警察予備隊」就是譯自「National Police Reserve」。

警察予備隊的字面上的意思是輔佐警察維持治安的組織,也就是治安維持部隊。不過這個組織不是由警察體系指揮,而是由日本首相指揮。也就是說,這個組織雖然掛著「警察予備隊」的名稱,但是和當時日本警察組織並沒有直接關係。

那麼為什麼美國要把這個部隊稱作「National Police Reserve」呢?

這是因為當時日本民眾對軍隊非常反感,而且日本憲法也規定放棄戰爭,如果美國直接要日本籌設軍隊,日本政府會非常為難。又由於當時聯合國允許日本擁有20萬人左右的警察部隊,而日本國內已經有125000名左右的警察,所以美國就利用剩下的75000名額讓日本籌組治安維持部隊,所以才會用「National Police Reserve」這個名稱

事實上,美國要日本籌設「National Police Reserve」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日本的美軍基地及美軍的眷屬,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蘇聯進攻日本。就長遠角度來看,美國知道GHQ總有一天會解散,日本也會完全恢復主權。到時候美軍會撤出日本,為了防止日本國內的共產勢叛亂,日本的確需要一批武裝部隊。

對日本而言,設立警察予備隊其實也有好處,因為當時日本很多人失業,警察予備隊可以增加就業機會。結果當時有38萬人來應徵警察予備隊。

當初的應徵者其實多半是想當警察的人,而警察予備隊裡面的階級名稱也真的和警察組織非常相似。不過警察予備隊的裝備包含了半自動步槍、戰車,以及反坦克火箭砲,火力完全超越日本警察,和一般的軍隊沒什麼兩樣。

不過當時的美軍教官下令不准用軍事組織的名稱,就算這些部隊看起來像軍隊,也不能把基層隊員稱作兵,要稱「警查」(最低階的警察職稱)。戰車因為有軍事色彩,所以要改稱作特車。

本來一開始,警察預備隊不接受舊日本軍的軍官應徵。因為美國多少會警戒軍國主義復活的問題。不過後來由於組織愈來愈大,武器也愈來愈多,為了適切管理隊部組織及兵器,結果一年後開放日本軍的軍官加入警察預備隊。這些人當中還包括美國裁定為戰犯的軍人。也就是說,對美國而言,這些人是不是戰犯已經不重要了。結果美國的做法也多少讓人開始懷疑當初戰犯裁定的公正性。

到了1952年,聯軍對日本的佔領行動結束,日本正式成為獨立主權國後,警察予備隊改組成為「保安廳」。「保安廳」的主要任務是維持日本的和平及秩序、保護人命及財產安全,同時從事海上警備及救難等。其中負責陸上治安的部隊叫作「保安隊」,而負責海上治安的部隊則叫作「警備隊」。

在聯軍佔領時代的警察予備隊的法源「警察予備隊令」的第一條曾經提到警察予備隊主要是用來補強警察力的組織,然而保安廳的法源「保安廳法」中則沒有提到這個部分,也就是說,保安廳這個武裝組織完全和警察系統分開了。

當日本成為獨立主權國後,美國和日本簽定了「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安全保障条約」的條約。這個條約的主旨是日本同意在回復國家主權之後,仍然讓美軍駐紮在日本領土內。而這個安全保障條約也是美國重建日本軍力的準備條約。

後來到了1954年,美國和日本又簽署「日米相互防衛援助協定」的條約,這個條約大致上的內容是說:為了和平,日本和和美國之要互相幫助。條約中還規定了一些互助上的原則,其中條約中的第八項就提到:履行安保條約,只要條件允許,日本必須增強國家的防衛能力。

為了遵守「日米相互防衛援助協定」,日本就制定了「自衛隊法」。1955年,原來的保安廳改組成為防衛廳,原來的保安隊則改組成為陸上自衛隊,原來的警備隊則改組成為海上自衛隊,另外則新成立了航空自衛隊。

事實上,當時自衛隊的成立在某種程度上算是一種對美國示出善意的方式,另一方面,當時的日本人因為體驗到戰爭的恐怖,因此對於軍隊與戰爭這種東西極為反感,不成立軍隊而只成立自衛隊這種地位模糊的組織多少也可以減少一些民怨,而且可以直接避開與日本憲法正面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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