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自衛隊(3)

在亞洲國家當中,日本的自衛隊的武器裝備非常先進。而且加入自衛隊的日本人當中,有不少人是學生時代就對自己的體能相當有自信,喜歡追求自我挑戰的人。所以自衛隊的人員也相當精銳。

有些對日本這個國家有點興趣,而且知道一點日本憲法常識的人可能會聽過所謂的「放棄戰爭」「不保有陸海空軍等戰力」的條項。如果去檢視日本憲法和自衛隊的武器裝備性能的話,恐怕多少會有人質疑日本的自衛隊可能有違憲問題。此外,日本國內已有美軍駐防,所有可能也會有人質疑日本的自衛隊的存在的必要性。

其實,現行的日本國憲法是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戰敗之後,在美軍佔領下,由美軍主導制定。當時的美國,為了把日本的軍國主義斷根,所以重建日本時的政策是讓日本「非軍事化」以及「民主化」,同時設法恢復日本的經濟。而實行方法就是主導制定新的日本國憲法,在憲法當中加入「放棄戰爭」「不保有陸海空軍等戰力」的條項。這個憲法於1946年公布,1947年實施。

事實上,1946年公布的日本國憲法並不是無條件永久非武裝。而是有條件的非武裝。日本的憲法只規定日本不能保有用來解決國際紛爭的武力,並沒有限制日本的自衛權。

本來,美國在主導制定新的日本國憲法時,麥克阿瑟主張讓日本無條件永久非武裝。不但不能保有解決國際紛爭的武力,也不能保有自衛用的武力。不過實際在設計法條時,美軍的凱迪斯上校認為每個國家都有保衛自己的權利,所以把麥克阿瑟的不能保有自衛用的武力的條件排除。

講到這裡,有些人可能會疑惑:美國的軍人有制定法律的能力嗎?

其實,當時美軍有很多行政及法律專家。例如凱迪斯上校本身是哈佛大學法學院畢業,本職是律師。只是因為戰爭爆發,所以才去從軍。當時GHQ當中,有很多法律及行政方面的人才。美軍在主導日本制定憲法時,就是由這些有法律及行政背景的專家處理。

就結果來看,美國實際在設計新的日本憲法時,已經容許日本將來保有武力。而配套措施就是在憲法第六十六條中加入了「首相及國務大臣必須要由文民來擔任」的條項。

法律本身是環環相扣的東西。如果日本的憲法完全禁止成立軍隊的話,「首相及國務大臣必須要由文民來擔任」就變成無意義的條項了。因為沒有軍隊就不會有軍人,沒有軍人就表示所有日本人都是文民。當然也就沒有必要設計出「首相及國務大臣必須要由文民來擔任」的條文。

因此日本憲法第六十六條的大前提就是憲法並不禁止日本保有軍事力。日本可以保有自己的軍事力,只是不能保有解決國際紛爭用的軍事力而已。因為日本可以保有自己的軍事力,所以日本會出現軍事人員,只是軍事人員不能擔任首相或國務大臣,也就是不能進入國家行政團隊。

雖然當時主導日本重建及制憲的是美軍,不過在美軍之上,還有個遠東委員會。成員包括蘇聯及中華民國的代表。遠東委員會當然也知道新的日本國憲法的內容。日本憲法第六十六條基本上也反映了當時遠東委員會的想法,也就是說,遠東委員會本身也認同日本可以保有自己的防衛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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