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日本與種族歧視問題之前,先要談一下「歧視」的定義。
在台灣教育部國語辭典中對於「歧視」的解釋為:「輕視,以不公平的態度相待。」如果再看一下教育部國語辭典中對於「性別歧視」和「種族歧視」這兩個詞的解釋的話,前者為「在觀念、行為或制度上對於各種性別種種不平等的對待方式。」而後者則是「一種族因種族優越感作祟,以致對其他種族產生敵視、迫害等不平等待遇,稱為種族歧視。如納粹德國歧視猶太人、白人歧視有色人種等。」比較一下這三個詞的解釋,它們共通之處在於「不平等 (不公平) 待遇」。除了「不平等待遇」這個意思以外,單單「歧視」這個詞還帶有輕視的意思,而「種族歧視」一詞則是用了「敵視」、「迫害」等較強烈的動詞來說明「歧視」的意義。一般而言,在漢英字典中對於「歧視」(名詞) 的翻譯通常是discrimination或是bias。
但是如果人權研究領域中來看這個詞的話,「歧視」指的是英文中的discrimination主要是被定義為「對於特定族群的不平等待遇」,而bias則指的是「偏見」(不過人權問題中的偏見多半指是是prejudice)。而所謂的「不平等待遇」,指的則是政治上或是社會上的一些禁止、排除、阻止、侮辱等具體事件。由此可知,「歧視」這個詞在一般人的對話中,和人權問題研究領域中的意義是不同的。
因此,當思考某個社會中的「歧視」問題時,納入人權問題的「歧視」概念,和不納入的結果會有相當大的不同。
之前的文章中提到關於「日本人是否會看不起台灣 (或東南亞) 人?」這個問題時,最大的問題並不是統計上的問題,而是在於基本定義的問題。如果命題中的基本定義不明確的話,如果連上游工作都沒做好的話,統計這種下游工作本身是沒有意義的。而「日本人是否會看不起台灣 (或東南亞) 人?」這個問題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在於「看不起」這個詞。因為這個詞在一般人眼中叫作「歧視」,但是在人權研究領域中,「看不起」只能算是一種「偏見」而已,完全不足以稱為「歧視」。
在人權研究領域中,「歧視」和「偏見」的不同,是在於前者為一種社會行為,而後者則屬於一種心理狀態。而「歧視」和「偏見」這兩者是可以完全獨立的,也就是說,有「歧視」不一定就會有「偏見」,而有「偏見」也不一定就會有「歧視」。前者的例子就是一些種族隔離制度法制化的國家,這些國家的國民未必對於特定種族有「偏見」,但是社會制度上卻存在著對一些特定種族有不平等的待遇。而後者的例子,則是現在的日本,目前的日本的政治及社會走向是排除各族群的不平等待遇,但是在一些日本的國民意識中仍然存在一些偏見。
※想理解日本大眾思維,或是想知道日本人怎麼看台灣的話,可以參考本站的日本人眼中的台灣(1)、
日本人眼中的台灣(2)、日本人眼中的台灣(3)這三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