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性表現尺度與法律規定(2)


目前日本的法界對於「猥褻」認定的參考資料,是源於1918年「大審院」(「最高裁判所」的前身) 的判決條文。

當時「大審院」是在審理一件關於女性生殖器官的模型是否屬於猥褻物的案件時,將猥褻物定義為:可以刺激或是滿足性慾之文字圖畫及其它一切物品,並且讓一般人的羞恥心及厭惡感。(該案件最後被判無罪)

到了戰後,日本有個叫作「サンデー娯楽」的報紙因為內容上刊載了不少情慾文章,被告到法院。當時 (1951年),日本的「最高裁判所」在審理「サンデー娯楽」的案件時,除了引用了1918年「大審院」對於猥褻物進行定義的判決文外,還在「SUNDAY娯楽」的判決文中說明了猥褻的定義:刺激性慾或是造成性興奮,同時讓普通人感到羞恥,違反善良的性道德。

而「サンデー娯楽」的情慾文章的事件最後被判有罪。

第二年 (1952年),日本的一個專門描寫怪異性愛的雜誌「奇譚クラブ」也被告上法院。「奇譚クラブ」這部雜誌中刊載了一些情色兼恐怖的小說及漫畫插圖,而「最高裁判所」在宣判時,引用了「サンデー娯楽」事件時所定下的猥褻定義:刺激性慾或是造成性興奮,同時讓普通人感到羞恥,違反善良的性道德。

而「奇譚クラブ」的一些情色兼恐怖的小說及插圖的事件最後也是被判有罪。

由於「サンデー娯楽」及「奇譚クラブ」兩個事件的判決經驗,之後日本的法界對於性表現尺度的判定原則也漸漸定型。

相關文章連結:
日本的性表現尺度與法律規定 (1)
日本的成人視聽媒體倫理監控團體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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