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圖書分級

在談日本的圖書分級之前,先要來說明媒體分級概念:
媒體分級的本質並不是限制創作,而是分類創作內容。有了分類,民眾不用擔心買錯東西,業者也不用擔心自己的作品會誤傷消費者。

在制度成熟的自由主義國家,國家權力不能觸碰媒體分級。如果國權可以干涉媒體分級的話,掌權者就可能利用分級制度排除對自己不利的作品,這樣會嚴重傷害創作自由及資訊流通。自由主義國家的國權要做的是保障創作自由,同時保障消費者。

在台灣,出版品的分級是依據《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把出版品分為普通級和限制級。出版品該歸類為普通級或是限制級,可以由業者自行判斷,也可以交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來判斷。

《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雖然號稱是民間業者基於自律,自行訂定出的業界規定,但是這個規約的本質其實是新聞局主導產生。

也就是因為有這種背景,所以不少台灣大眾的觀念中認為媒體分級制度是由政府推動的,而且覺得合情合理。所以當台灣媒體出狀況時,很多民眾覺得政府應該出來管一下。從這個現象可以看出不少台灣民眾仍然有「允許權力機關干涉媒體」的觀念。

本來,媒體應該是由消費者自行監視。因為消費者是最接近媒體的當事人。惡質的媒體應該是由消費者來抵制。消費者抵制惡質媒體、惡質的媒體人、抵制惡質媒體的贊助商。讓媒體及贊助商知道,如果沒有企業良心,會被市場淘汰。不過台灣的消費者完全沒有這種自覺,把這種工作丟給遠在天邊的政權。這意味著民眾的怠惰,以及對現代社會原理的知識不足。

在日本,圖書沒有分級制度。日本政府也不會去設立這種制度。這是因為日本政府沒有立場去定義什麼書是什麼級別。日本政府之所以沒有立場做這種規定,是因為日本憲法第21條則規定:保障言論、出版等一切表現自由,不執行檢閱。

一般法律是在規範民眾日常的行為,不過憲法不一樣。憲法的本質是限制國權的法律。制度成熟的自由主義國家的憲法條文幾乎全部是在限制國權。所以制度成熟的自由主義國家不會有超越憲法的機關。

如果政府出手干渉出版品內容,政府就有違法的問題。如果政府違法的話,司法體系就會出動,違法的官員會吃官司。

雖然日本沒有所謂的圖書分級規定,而且政府不干渉出版品內容,但是這並不代表日本的出版物毫無秩序。

在完全享有表現自由的國家中,權力機關完全不會限制出版,不但不會限制出版,而且還要應該要保障出版(表現、表達)的自由。大眾如果要表達自己的想法,完全沒有問題。不過人在表達自己的想法、自己的意見時,如果傷害到無辜的人,這時候就是法律介入的時候了。用簡單的例子來譬喻的話,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國家,大家可以自由發言,但是如果發言傷害到他人的名譽,就會有觸法的問題。法律不會限制發言,但是會懲罰用發言傷害他人的行為。又例如保障人身自由的國家,大家可以自由行動,但是如果有人打人、殺人的話,就會有就會有觸法的問題。法律不限制個人的身體行動,但是會懲罰用這些行動傷人、殺人的行為。

事實上,現在的日本並不是用法規來限制出版,法規不會禁止出版,法規只會懲罰利用出版傷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其實制度健全的自由主義國家都是這樣。日本並不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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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戰前並不是自由主義國家,所以政府會管制出版品。如果掌權者不喜歡某個作品的話,作品就不准販賣。戰前日本政府管制出版物的方法除了檢閱制度及禁止販賣制度外,還有日本刑法中的「わいせつ物頒布」(猥褻物頒布) 的相關處罰規定。

到了戰後,佔領日本的聯軍廢止了戰前日本的言論、出版等表現自由方面的管制,同時也廢止了檢閱制度。唯一的例外就是但是反民主主義的言論不能上台面。所以聯軍並沒有完全解放日本的表現自由。

另外,聯軍也保留了戰前日本刑法中的「わいせつ物頒布等」規定。這裡要留意的是,刑法的猥褻物頒布罪的本質並不是禁止創作,而是禁止利用猥褻物侵害他人道德感情。當然,每個時代的人的道德感情的標準都不一樣,所以這條法律在執行上有一定的彈性。如果出版物想要挑戰當代的性的觀念的話,就可能有觸法的問題。

雖然日本的中央政府並不干涉圖書分級,但是日本刑法中的「わいせつ物頒布等」的條項多少可以避免色情書刊或是出版品無限制流通的法律。另外,日本大部分的地方自治團體都訂有《青少年保護育成条例》,在這些條例中都有關於「有害図書」管制方面的規定。如果某個出版物被指定成有害圖書的話,就要加上封套,而且要放在容易監視到的地方。也就是說,日本政府並沒有限制創作表現,也不會禁止販賣出版品。只是出版品內容可能會傷害消費者時,業者必須慎重處理,避免不適合看這些作品的人拿到這些作品。這樣做不但可以保護消費者,也可以保護創作者,避免創作者觸法。

日本各都道府縣的《青少年保護育成条例》都不一樣,有害圖書是由當地的人來指定,所以各都道府縣的標準都不一樣。因此有可能發生某些都道府縣,某一本書算是一般圖書,但是在其他都道府縣卻是有害圖書的情形。

對出版業界而言,如果自己的出版物被指定成有害圖書的話,並不光采。因此不想惹麻煩的出版社會自行判斷,如果出版物的內容不適合未成年人閱讀的話,會自行加上封套及「成人」標籤。至於想挑戰倫理尺度的出版社則往往要有被警察取締,到法院打官司的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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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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